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對於「金管會擬修法針對介紹境外保單處以刑責」之看法!

近日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文章,係由 富蘭克林保險經紀人 林順松執行長 所筆,本人深感認同!特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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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地下保單應判死刑,以杜絕民眾受害  林順松

媒體報導:境外保單在台銷售出現新花招,連結20多檔未經許可的非法境外基金,金管會決定協調美國主管機關聯手加強取締,並擬修法明訂,非法銷售地下保單應處以刑責,以維護國內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將修改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經紀人、代理人若違法銷售地下保單,涉及刑責。

金管會擬修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不得為非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千萬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下罰金。」

看起來金管會的決心還不夠強烈!筆者建議:「販賣地下保單應判,以杜絕民眾受害。」日後,如果還有人敢賣,再修法「販賣地下保單其本人及九族均判死刑。」如此一來,保證沒有人敢再賣地下保單!有人意圖販賣的話,也馬上被人檢舉,如此才能一勞永逸,完全杜絕民眾受害。

以上的建議當然是諷刺性的,目的是為了突凸顯金管會的荒謬作法;我們來看看金管會的用「」(不是用心)!

經翻閱刑法,才知道那些販賣所謂「地下保單」的人,在金管會的眼中有多可惡多可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八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刑期類同者,有聚眾妨害公務罪、公務員圖利罪、違法徵收罪、抑留或剋扣款物罪、濫權追訴處罰罪、枉法裁判或仲裁罪、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預備或陰謀犯罪)暴動內亂罪、參與犯罪結社罪、...等等。而且,沒有一個罰金像販賣所謂「地下保單」的罰則那麼高的!

乖乖!販賣所謂「地下保單」的人刑度,更勝內亂外患罪販毒還是第一級毒品)罪犯!罰金竟是販毒者的四十倍、乃至一百倍的額度!果真是罪大惡極?!

我個人從不賣所謂的地下保單,並不是怕遭判死刑,只因為守法之故,但是,我們政府好像不懂得守法?不知道什麼叫做「比例原則」?只是拼命保護金控、保險公司的利益!我們是 WTO 會員國,應該有「國民待遇原則」,不讓他們合法進來,反而叫它們「地下保單」,現在又想課以重刑,希望遏阻國人買賣,把販賣的業務員打入監牢!

政府過度保護保險公司,讓在台灣的外商保險公司紛紛敗下陣來,這些公司都是國際上赫赫有名、競爭力十足的公司,在台灣鎩羽而歸,但是我們國產保險公司,有哪一家能夠像宏碁捷安特、...這些公司,到世界各地打下一片天,讓大家豎起大姆指的?一家也沒有!靠保護傘還要到幾時?

政府過度保護,損害全民利益!以最容易比較費率的定期險而言,國人須花費數倍代價才能在國內保險公司買到,難怪碰到可以比較的情況,消費者很自然選擇國際保單──也就是遭抹黑的所謂「地下保單」!

政府應徹底檢討保險業的發展政策,讓全民都能依靠合理保費的保險,以利購足保障,在不可測的風險一旦發生時,經濟上能有足夠的補償,才是保險公司及保險業務員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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