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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地下保單應判死刑,以杜絕民眾受害 林順松
媒體報導:境外保單在台銷售出現新花招,連結20多檔未經許可的 非法境外基金,金管會決定協調美國主管機關聯手加強取締, 並擬修法明訂,非法銷售地下保單應處以刑責, 以維護國內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將修改保險法明確規定, 保險經紀人、代理人若違法銷售地下保單,涉及刑責。
金管會擬修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或其他個人及法人,不得為非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違反第一 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千萬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 下罰金。」
看起來金管會的決心還不夠強烈!筆者建議:「販賣地下保單應判死 刑,以杜絕民眾受害。」日後,如果還有人敢賣,再修法「 販賣地下保單其本人及九族均判死刑。」如此一來, 保證沒有人敢再賣地下保單!有人意圖販賣的話,也馬上被人檢舉, 如此才能一勞永逸,完全杜絕民眾受害。
以上的建議當然是諷刺性的,目的是為了突凸顯金管會的荒謬作法; 我們來看看金管會的用「力」(不是用心)!
經翻閱刑法,才知道那些販賣所謂「地下保單」的人, 在金管會的眼中有多可惡、多可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八條規定:「製造、運輸、 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刑期類同者,有聚眾妨害公務罪、公務員圖利罪、違法徵收罪、 抑留或剋扣款物罪、濫權追訴處罰罪、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預備或陰謀犯罪)暴動內亂罪、 參與犯罪結社罪、...等等。而且,沒有一個罰金像販賣所謂「 地下保單」的罰則那麼高的!
乖乖!販賣所謂「地下保單」的人刑度,更勝內亂外患罪及販毒( 還是第一級毒品)罪犯!罰金竟是販毒者的四十倍、 乃至一百倍的額度!果真是罪大惡極?!
我個人從不賣所謂的地下保單,並不是怕遭判死刑, 只因為守法之故,但是,我們政府好像不懂得守法? 不知道什麼叫做「比例原則」?只是拼命保護金控、 保險公司的利益!我們是 WTO 會員國,應該有「國民待遇原則」,不讓他們合法進來, 反而叫它們「地下保單」,現在又想課以重刑,希望遏阻國人買賣, 把販賣的業務員打入監牢!
政府過度保護保險公司,讓在台灣的外商保險公司紛紛敗下陣來, 這些公司都是國際上赫赫有名、競爭力十足的公司, 在台灣鎩羽而歸,但是我們國產保險公司,有哪一家能夠像宏碁、趨 勢、捷安特、...這些公司,到世界各地打下一片天, 讓大家豎起大姆指的?一家也沒有!靠保護傘還要到幾時?
政府過度保護,損害全民利益!以最容易比較費率的定期險而言, 國人須花費數倍代價才能在國內保險公司買到, 難怪碰到可以比較的情況,消費者很自然選擇國際保單── 也就是遭抹黑的所謂「地下保單」!
政府應徹底檢討保險業的發展政策,讓全民都能依靠合理保費的保險 ,以利購足保障,在不可測的風險一旦發生時, 經濟上能有足夠的補償,才是保險公司及保險業務員的核心價值。